晉江市殯葬管理暫行規定
晉江市民政局
2012-08-21
第一條:為加強殯葬管理,深化殯葬改革,促進我市兩個文明建設,根據國務院《殯葬管理條例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《關于深化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的通知》精神,結合我市實際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:加強殯葬管理、深化殯葬改革是一項移風易俗的社會改革,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,也是保護土地資源、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措施。全市人民要認真貫徹、執行國務院辦法的《殯葬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[1997]225號文),實行殯葬改革,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習俗,樹立文明節儉辦喪事的殯葬新風尚。
第三條:殯葬管理是社會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,殯葬事業是一項特殊的社會公益服務事業。各級領導要把殯葬改革列為考核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,擺上議事日程,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。各鎮(場)人民政府、村(居)委員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,切實抓好本地區內的殯葬管理。
市民政局是殯葬管理的主管部門,要加強監督檢查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,特別是人事、衛生、公安、交警、建委、計經貿委、工商、土地、宣傳、綜治等部門要緊密配合,齊抓共管,共同做好。
第四條: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行火葬。凡在本市轄區內死亡的人員,必須按本規定執行。個別要求土葬者,需經村(居)委會、所在地鎮政府核準后申報市民政局批準并須在指定的地點安葬。
第五條:外國人(包括外籍華人)、華僑和港、澳、臺同胞在本市區死亡的,也應實行火葬。個別死亡家屬要求土葬或運出的,需持死者有關證件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請,經統戰、僑臺外事等有關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,經市民政局批準后,方可在指定的地點安葬或運出。
港、澳、臺同胞和海外華僑在國外、境外死亡要求歸葬大陸的,須到民政局辦理安葬事宜。
第六條:加強焚化管理,嚴格控制焚化對象。焚化對象僅限于本市佛教寺廟內的僧尼。社會上的男女居士的尸體不得在寺廟內焚化。
第七條:建立死亡申報制度。凡在本市轄區范圍內死亡的人員,喪主應在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的鎮(場)、村(居)委會報告,并由鎮(場)社會事務辦公室報告市殯葬管理部門。在48小時內實行遺體火化(個別延期火化的,其遺體應暫寄放市殯儀館)。
第八條:遺體的運輸由市殯儀館或殯儀服務站運尸專車運送。除殯儀專車外,其他任何車輛不得接送尸體。
第九條:火化后的骨灰以寄存方式以及其他不占土地的方式處理,不得土葬。如要求土葬的,必須申報市殯葬管理部門批準,并在指定的公墓區安葬。
第十條:加強墳墓用地管理,禁止亂埋亂葬。本市的殯儀館(火葬場)、公墓區、骨灰安放處由市統一規劃,民政局統一管理。嚴格控制公墓區的數量。經市政府規劃建設的晉江市公墓區能滿足全市殯葬服務的需要。今后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范圍內營建經營性或公益性墓地。
第十一條:加強殯葬管理所、殯儀館(火葬場)、殯儀服務站、骨灰堂等殯葬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,健全規章制度,更新設備,美化環境,提高殯儀服務的整體水平和社會效益。
殯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,實行規范化的文明服務,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務。違反規定的要嚴格處理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二條:加強喪葬用品管理。生產、銷售喪葬用品須經市殯葬管理部門批準發給統一印制的《許可證》,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,方可經營。鼓勵和支持殯葬事業單位組織專營服務,積極引導喪葬用品向簡樸、文明方向發展。嚴禁生產、銷售和使用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喪葬用品。
第十三條:大力提倡喪事簡辦,推進喪葬習俗改革。
1.送葬或舉辦其它喪事活動,提倡簡樸文明的方式,嚴禁大操大辦、鋪張浪費和搞封建迷信等陳規陋習。喪家一律不準辦酒席。村(居)要制定鄉規民約嚴加制止。
2.喪事活動必須遵守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,不準在街道兩旁撘蓋帳篷,擺設靈堂,焚燒死者遺棄物,禁止沿街燃放鞭炮、扔紙錢等,靈柩應就近或繞道到殯儀館,不準進入鬧市區。
第十四條:加強墳墓用地各項收費的管理。經營性公墓的各項收費必須報市物價局批準,墳墓用地占用費由市政府統一收取。
第十五條:對違反本規定的,由當地政府會同殯葬管理等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,對當事人給予處罰。
1.凡是擅自土葬的,責令死者親屬或由有關部門組織予以絞棺火化,絞棺火化費由死者家屬支付。死者為干部、職工的,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,其所在單位或發放退休金的單位不得支付喪葬費、撫恤金、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和遺屬定期定額補助費等。
2.其他經濟處罰,依照國務院《殯葬管理條例》執行,沒收其違法所得,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等。
3.對于拒絕、阻礙殯葬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,由公安部門按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予以懲處。
第十六條:本規定自 1997 年 12 月 1 日 零時起執行。
第十七條: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。
原文:晉江市殯葬管理暫行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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